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现有各级各类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按照2024年6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求,现就开展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工作主线,坚持以科学评价为导向,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学科自身特色优势,突出学位分级分类特点,制定更加符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不断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水平。
二、修订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标准修订范围为:我校现有1个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8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及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见附件4)。
部分学科分属多个学院的学位授权点,由指定的牵头学院负责组织完成具体修订工作。其中,“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由工商管理学院牵头负责,“理论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由经济学院牵头负责,“应用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由金融学院牵头负责。
三、修订要求
(一)突出学科自身特色优势
修订后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包含本学位点的概况介绍、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创新成果要求等必要内容。在具体内容表述和关键环节要求上,应与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保持一致,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凸显本学科特色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对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应有的指导作用。
(二)突出学位分级分类特点
修订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分别严格根据《学位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之条件,按照我校学术评价标准和本学位点培养工作实际,认真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同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本层级、本学位点授位标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修订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应注重体现不同类型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的区分度,切实保障本类型学位授予质量。
(三)突出培养单位主体责任
本次修订工作将直接影响各学位授权点后续学位授予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各培养单位(含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修订对于加强学科建设、深化学科内涵、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按要求高质量组织完成本次修订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各培养单位应在充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学位授予标准,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符合规范性要求(见附件5)的各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命名方式:学位授权点代码+学科名称+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如:(0270)统计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电子版和纸质版(各培养单位或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研究生院将组织校外专家对各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进行集中评审论证,并向各培养单位反馈具体修改意见,符合要求后统一提交校学位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
4.学位授予标准需修订授权点一览表
5.兰州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1-3)
研究生院
2024年10月14日